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学生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研究实践和过程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学生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研究实践和过程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其中,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级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的活动。
第五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建立校、院两级项目管理工作制度与机制。
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等。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统筹工作。办公室还需具体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并承担项目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统筹安排定期举办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在学院的总体规划下,各二级学院制定规划并负责学生动员、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实验室、“文理创业梦工场”等平台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实践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学院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等。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整体协调统筹工作。办公室还需具体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并承担项目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统筹安排定期举办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在学院的总体规划下,各二级学院制定规划并负责学生动员、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一条 学院各类实验室、“文理创业梦工场”等平台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实践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为我院一至三年级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不超过6人)的方式进行申报,每位学生同时只能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未按期结题的学生或团队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十三条 评审与立项
一、学院按上一年度的立项项目数、结题情况和学生人数等综合考虑,将立项申报名额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学生进行申报,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复评。获学院终审通过的项目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和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省级、国家级项目教育厅、教育部评审立项。
一、项目申报人为我院一至三年级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可采取个人或团队(不超过6人)的方式进行申报,每位学生同时只能主持或参与一个项目。未按期结题的学生或团队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十三条 评审与立项
一、学院按上一年度的立项项目数、结题情况和学生人数等综合考虑,将立项申报名额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学生进行申报,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复评。获学院终审通过的项目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和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省级、国家级项目教育厅、教育部评审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年),且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特别是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变更。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能在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项目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四、项目延期。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以学生为主体、导师为主导。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与团队成员一起完成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总结、结题汇报等环节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项目团队不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参加相关培训,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如实详细记录实施过程。
第十八条 学院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定期组织各种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特别是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变更。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能在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项目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四、项目延期。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以学生为主体、导师为主导。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与团队成员一起完成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总结、结题汇报等环节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项目团队不定期组织专题讨论,参加相关培训,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如实详细记录实施过程。
第十八条 学院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定期组织各种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分中期检查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两个环节。中期检查验收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进行,并将中期检查报告报至教务处备案;项目结题验收学院组织公开答辩和展示。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时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注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率,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验收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所有项目都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结题)。延期仍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暂停指导老师一年指导学生教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减少所在二级学院下一年度立项申报数。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果及论文须注明为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并标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时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验收注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率,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验收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所有项目都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结题)。延期仍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暂停指导老师一年指导学生教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减少所在二级学院下一年度立项申报数。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果及论文须注明为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并标明项目编号。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主要开支用于项目实施的委托业务协作费、资料印刷费、图书费、数据影像采集费、差旅费、仪器设备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成果资助费(如版面费等)、培训费、快递费等,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完成报账程序,由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监督,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各二级学院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经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若无规定,则按照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1.5万元/项、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1万元/项、省级项目0.5万元/项标准资助。校级项目资助经费标准不低于0.3万元/项。
第二十八条 在立项项目获资助后,学院将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进度需与项目研究进度保持一致。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可依据申报材料预借和报销总经费的30%;项目完成中期检查后,可预借和报销总经费的50%;经学院审核验收通过后,可预借和报销总经费的20%。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经费报销,未使用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经费未使用完毕的项目,不予发放结题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完成报账程序,由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监督,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各二级学院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项目资助经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若无规定,则按照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1.5万元/项、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1万元/项、省级项目0.5万元/项标准资助。校级项目资助经费标准不低于0.3万元/项。
第二十八条 在立项项目获资助后,学院将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进度需与项目研究进度保持一致。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可依据申报材料预借和报销总经费的30%;项目完成中期检查后,可预借和报销总经费的50%;经学院审核验收通过后,可预借和报销总经费的20%。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经费报销,未使用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收回。经费未使用完毕的项目,不予发放结题材料。
第八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项目的学生可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进行学分兑换,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二级学院批准,可转化为学生本人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文理梦工厂”入驻需向大创项目倾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中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核算。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二级学院批准,可转化为学生本人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文理梦工厂”入驻需向大创项目倾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中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核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