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读本》,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在校生各级各类课程考试;其他由学院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按具体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地检查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学生所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取得成绩后获得学分。
       第四条  按照各门课程的特点,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法),并且所在学院、部及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二章 评分方式
       第五条  学生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综合评定,包括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四个方面。期末成绩实行百分制,补考成绩须达到60分(含)以上认定为及格。不同性质的课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日常考勤、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总占比控制在30%-50%;但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必须控制在50%—7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占比不低于40%。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安排
       第六条  学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组织与协调,制订有关规定;各开课学院、部具体落实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考核要求
       (一)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采用闭卷考试方式考核,其余课程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口试、实验(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撰写论文、开卷笔试等考查方式考核。
       (二)单门课程旷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三)学生因患大病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等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或者免考申请手续。考试开始后提交的申请无效。
       (四)学生在期末考期间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可用带照片并加盖红章的户籍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替代;学生证遗失可以盖有学院教务处公章的证明替代。凡是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部主任)、副院长、系(教研室)主任等相关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会议和学生诚信考试主题班会,落实考试要求,做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考试结果分析和考试情况总结等。
       第九条  考试周安排,依据每学年教务处发放的校历执行,每学期第19周安排公共课,第20周安排专业课,考试日程安排要在每学期的第12-13周公布,考场具体地点安排在第17周公布,时间公布后各二级学院(部)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十条  按教考分离的实施意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试卷命题应拟出份量和难易相当的 A、B 卷(各套试卷间重复内容两学年内不得超过30%);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准确规范;同年级同专业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非制卷考试,命题需结合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考试标准,需写明考试的项目、内容以及给分标准;专业课程的技能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考核工作;以口试(面试)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学院(部)组织命题小组命题,形成题签,经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使用;以汇报形式进行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学院(部)组织命题小组命题,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考试的基本知识的应用、技能技巧的表现、熟练程度等制定基本要求和评分标准。
       (二)试题难易程度应当适中,考试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满足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题型应多样化(原则上不少于5类题型),题量适当。
制卷考试题型分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案例分析题以及学院可根据专业课程性质增列。
考试题型原则上命题时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约占60% 、稍提高题(或称稍难题)约占20%、进一步提高题(或称偏难题)约占20% ,避免出现怪题、偏题,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三)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
      (四)试卷的题号应当连续,无漏题,各项分值累加应准确无误。
      (五)试题表述必须清晰准确,便于学生理解,内容须准确无误,如出现试卷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试卷内容的审核。试卷命题完成后, 出卷人应将试卷交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审核 , 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再交学院、部领导审核。教学秘书将《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试卷印刷审批单》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再由教学秘书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试卷,经审核后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要做好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与保密
     (一)命题试卷应按照学校统一的考试试卷格式。
     (二)命题试卷的打印、复制应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杜绝手写体命题试卷),并认真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应当装订成册,无漏页。
     (三)试卷封面与试卷首页考试课程名称应当与教学计划、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一致。
     (四)各二级学院(部)应指派专人负责试卷送印和领取、装订和保管工作,应当与相关人员或机构签订保密责任书。
     (五)试卷印制好后,按照要求装入试卷袋内,加封密封条,以保证试卷正式启封前的安全。除出卷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及文印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接触试卷内容。
     (六)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按有关党纪校纪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试卷的评阅分析与检查
     (一)评卷教师应认真批改试卷。统考科目以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阅卷的,阅卷教师必须在所阅试题处签名。
     (二)试卷评阅结束后应作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工作先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再按课程做好考试结果的分析总结报告。试卷分析工作完成后将试卷、试卷分析表等材料一起报送开课部门审阅后存档。
     (三)教务处负责对试题(含考查要求)的质量和试卷评分结果进行检查,可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试题难易程度和试卷评分结果不符合正态分布原则和命题基本要求的,根据职责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与年度考核、评优、聘任、晋职等挂钩。
     (四)教务处将定期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二级学院(部)、各专业试卷和考查等材料进行评析。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  考场在分配的教室资源中自行安排。公共课、公选课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开课学院(部)具体安排落实。各二级学院(部)安排的考试在第12周内报考试日程,第16周内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具体安排表。
       第十六条  考场要做到单人单桌,阶梯教室要尽量做到前后左右隔位,大教室应划分出明显考场界线。考生须对号入座,无座位号的应随机抽取,或由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坐。
       第十七条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各考务管理人员要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场考试中必须有相关开课院部负责人在场,处理考试中遇到的问题,考试结束后负责监督回收试卷。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至少应安排2名监考人员,前后各1人。考生在6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所有课程考试安排均由开课院部具体落实实施。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更换,如有变更情况应填写监考教师协调单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学院其他部门应协助做好校园安全和考场卫生工作,维持正常考试环境和秩序。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各二级学院(部)应安排好考场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监督考试纪律。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如有违反规定的,按《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考场规则》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准时参加考试,按要求就坐,并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不满45分钟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一律不准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必须立即交卷,按要求离开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场应保持安静,不得擅自谈论,互相观看,高声喧哗,不准互借文具。
       第二十四条  闭卷考时,考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等带人考场,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考生答题前,应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写明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答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能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教师和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考场内不准吸烟。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准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须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
       第三十条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考点办签到、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间自始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打、接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批阅试卷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座位。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让学生填写《考生签到表》。
       第三十三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四条  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当众宣布,并停止其考试,收缴试卷,并及时上报考务管理人员,由考务人员进行相关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应逐一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误后考生顺序退场。要认真填好考场记录单及试卷袋信息,及时将试卷等上交至考点办。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巡考或巡视领导报告。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八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具体试卷评阅见《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试卷评阅工作细则》。阅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或阅卷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登录成绩,并将学生成绩以书面的形式(原始成绩表及登录成绩后打印出的成绩表各一份)签字后,一式两份交开课学院、部作为永久保留的教学资料专门存放。
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否则,教师应提交报告并做出说明和解释,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书面意见备案。
       第四十条  制卷试卷评阅结束后,试卷需按照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签到表、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双向细目表、质量分析报告、AB卷试卷答案、样卷、学生答卷、成绩复核记录表装订成册交由开课学院统一保管。非制卷考试结束后,考试资料按照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签到表、学生考试成绩单、非制卷考试要求以及评分标准(含题签等)、质量分析报告、音视频文件光盘、成绩复核记录表装订成册交由开课学院统一保管。学生的原始成绩表与试卷原则上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四年。在此期间如果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遗失,学院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留存期结束后可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