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除特殊工作岗位外,教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

  第四条 全院考勤管理由人事处统一负责。

  第五条 考勤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勤与集中统一考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勤考核以部门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各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于每月25日经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一律要求坐班,由人事处统一考勤,使用统一签到本。每天分上、下午由本人在考勤本上签到,一律不得代签;过时不得补签;因公务不能签到者须由部门负责人或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说明情况;无故不签到者视为旷工。

  第八条 上课教师(含专职教师、兼课管理人员)的上课考勤由各系考核并建立考勤档案。系主任(含系副主任、系负责人、主任助理)由分管院领导及教务处考勤。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由各系负责日常考勤并建立考勤档案。每周例会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考勤。

  第十条 全院大会由人事处统一考勤;部门组织的活动由各部门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到会或参加活动的人员须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会者视为旷工。

  第三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十一条 病假 教职工因疾病(工伤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天。

  试聘期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准事假。

  第十三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教职工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

  结合高校特点,提倡教职工将婚假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四条 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已婚女教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教职工享受。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奖励假十五天(晚育奖励假另加)。

  第十五条 丧葬假 教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为五天。

  第十六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工伤假。

  第十七条 公差、培训和进修 凡学院公派出差、培训、进修的,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补休假 为保证教职工身心健康,一般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法定节、假日除外),原则上只发给补休单,实行调休、轮休,补给与加班时日相同的休息时间。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十九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一)每月病假累计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按日扣发出勤奖金;累计超过十天的,扣发当月出勤奖金,并按日扣发绩效奖金;

  (二)病假连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70%;连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若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发500元基本生活费;

  (三)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考核,并扣发年度奖金;

  (四)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法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每月事假累计三天以内(含三天)的,按日扣发出勤奖金;累计三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按日扣发出勤奖金和绩效奖金;累计超过十天的,扣发当月出勤奖金和绩效奖金;

  (二)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扣发全部奖金并按日扣发基本工资;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能参加当年考核,并扣发年度奖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一条 婚假、产假、丧葬假、补休假、工伤假及公差、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婚假、产假、丧葬假、补休假、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以及派出公差、培训、进修期间,视同出勤。

  第五章 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填写学院人事处统一制作的请假单;派出公差、培训、进修,填写派出公差和培训进修登记表;补休假,填写补休单。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或工伤假超过两天的,须出示医院证明或校医室的诊断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行政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处、室负责人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超过三天的,经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院长批准,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上课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系主任及教务处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经系主任、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超过三天的,经系主任、教务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院长批准,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请假离岗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超过三天的,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按归口分别由院长或书记批准,交人事处备案,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院级领导副职请假离岗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院长和书记批准,交人事处备案,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的,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书记、院长、常务副院长请假,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派出公差、培训和经学院批准的进修,五天以内(含五天)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超过五天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人事领导小组批准,交人事处备案。脱产进修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考核。

  第三十条 请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我院教职工请假,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第三十二条 提出辞职的教职工,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交辞职报告,并在学院批准之日起的一周内办理完离院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全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考勤纪律,自觉执行考勤制度,自觉接受考勤考核。考勤考核书面结果进入个人考勤档案,作为学院对教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者,按日扣发当月奖金及基本工资;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除按日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外,停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考勤月报表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与部门负责人当月的绩效奖金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