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培养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地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学院(系)的师资培养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教师进修工作。
第三条 教师进修方式以“在职进修为主,脱产进修为辅”,以满足教学、科研实践为目的。一般分为提高学历、获得高一级学位学习和一般进修两大类。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指“教师”指我院聘任的专任教师和行政兼课教师岗位人员。
二 学历、学位进修
第五条 此类进修一般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学院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六条 报考条件: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青年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院专业建设岗位需求,且在我院实际工作两年以上的专任教师方可报考(时间以学院正式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奖励和资助标准: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奖励人民币捌仟元整(¥0.8万元),取得博士学位奖励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
2、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要求,学院委托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研究生,并承担委托培养生的学费和每月补助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奖励和资助的发放形式:
1、凡取得学院奖励和资助的教师,取得硕士学位毕业后回院服务需5年(含)以上,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回院服务需8年(含)以上。
2、经学院确认取得正式毕业学位的证明后按回院服务的最低年限分年发放奖励金(奖金需作为攻读硕士、博士学费,科研费,旅差费,电讯费,会务费等专项列支)。
3、属学院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回学院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而单方离职,需双倍返还学院资助的全部学费和生活补贴费用。
三 一般业务进修
第九条 一般业务进修包括国内访问学者、脱产国外进修、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研讨班等脱产形式。
第十条 申请一般业务进修的教师必须在我院担任教师实际工作一年以上,且属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紧缺方向。申请国外进修的需达到国际交流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一般业务脱产进修教师的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和奖金的80%发放,并按学院规定承担进修期间的学费、一次往返交通费和补助部分住宿费。
四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本学院学科及专业对口需求,需提交个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系)领导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报学院院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属学院委托培养研究生和一般业务进修的,需提交个人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系)领导批准,交主管教学副院长商教务处审核是否符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后,报人事处提交学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 其他
第十四条 凡属2007年末在册学院的教师(含兼、专任教学人员),年龄35周岁(含)以下,讲师中职(含)以下尚未取得硕士学位者,自2008年1月-2013年7月,五年内必须申读对口专业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硕士学位证书,否则,除特殊专业及方向外,学院不再安排其担任教学课程。同时,今后学院不再资助其攻读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属学院委托培养研究生和一般业务进修的,因个人原因,未经学院同意而中途退学或没有取得学位证书或进修结业证书者,全部进修费用由本人支付,拒不支付者,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条 所有进修教师,均应在进修结束返校后到人事处报到,并交一份书面进修报告,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进修教师返校后,均应积极认真工作,各学院(系)视其工作表现情况,可再次安排进修,但必须间隔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日之前已申请在职攻读并获得硕士学位者按壹万贰仟元整(¥1.2万元)、博士学位者按贰万元整(¥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院原有关于教师进修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