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聘任教师的培养,促进新聘任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尽快熟悉高校教学和科研的规律,掌握教学和科研的方法与技巧,构建符合学院科学、规模、品牌发展需要的结构合理、数量充裕、素质优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有力保障学院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应往届硕士及本科学历的新聘专任教师;

  2.具有初级职称且此前没有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的新聘专任教师;

  3.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兼)任教师;

  4.2007年担任专任教师连续任课未满一年(或两个学期)或未达到规定课时量的;

  5.新聘担任专职教学秘书或专职辅导员的;

  6.其他需要进行培养的教师。

  第三条 新聘任教师必须参加云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一年内申报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若两年后仍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学院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新聘任教师上岗实行导师培养制度。由所在学院(系)、部制定新聘任教师上岗的培养计划方案并指定培养导师,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后执行。为确保结对培养的质量,每位导师指导新聘任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2-3人。

  第五条 培养要求:

  1.积极配合、参加学院组织实施的一个学期期限的导师制培养活动;

  2.尊重导师,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努力完成学院(系)和教研室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自觉、主动地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月至少汇报、交流一次,在教学、科研各个环节上争取导师的指导、帮助和检查。

  4.就教书育人、教学科研方法等方面向导师请教和咨询,虚心向导师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5.培养期间需跟导师听课学习一至二门;未担任课程的新聘任教师听其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老教师的讲课每周4-6课时以上;已担任课程的新聘任教师听其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老教师的讲课每周不低于2课时,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学习中、老教师的教学技巧和师德风范。

  6.自觉参加院(系)、部所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报告,并争取在培养期间有学术、科研论文公开发表。

  7.培养期结束时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的教学科研工作总结,经导师审阅签字后,连同听课记录一起交所在学院(系)、部审核、存档,作为结对培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在培养期结束后,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上岗考评。参加考评的人员由人事处1人、教务处1人、相关专家、教授7人共9人组成。

  参加考评的评委不能低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准予上岗。若考评未通过,经本人申请批准可再延长一个学期内的培养期后重新进行考评(延长期应适当扣减正常待遇的酬金)。若重新考评仍没有通过,则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教师聘任合同。

  第七条 培养期内工资标准:

  1.培养期内已承担完成学院基本课时量者按专任教师正常待遇计发(对考评未通过延长培养期的教师,在延长期内,应扣除其正常待遇的10-20%酬金)。

  2.培养期内未承担基本课时量者或达不到基本课时工作量者按基本工资+考勤奖金+相关福利计发。

  第八条 学院人事处有权对各学院(系)、部的结对培养情况和培养效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