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岗位聘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发挥考核工作在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激励的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用人机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要求

  考核工作以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职务系列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实行教学、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考核工作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为主要手段,采取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作为补充。

  二、考核内容及等级

  (一)考核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人数的15%以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1、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低于定额5%以内的;

  2、专职教师没有教学、科研成果的;

  3、考核期间发生一次II级或III级教学事故及其他行政事故的;

  4、考核期间累计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

  5、考核期间有旷工记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最高只能为基本称职:

  1、考核期间被全院通报批评的;

  2、考核期间累计出现2次Ⅱ级教学事故或累计出现3次Ⅲ级教学事故的;

  3、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低于定额5%-15%的;

  4、考核期间由于个人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损害的;

  5、考核期间累计3天旷工的;

  6、考核期间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低于定额15%的;

  2、考核期间被2次全院通报批评的;

  3、考核期间出现Ⅰ级教学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4、考核期间由于个人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5、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院或院系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6、考核期间累计5天旷工的;

  7、考核期间累计事假超过180天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定等级:

  1、病假累计超过90天,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

  2、经学院批准,脱产自费攻读学位、进修90天以上的。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院级领导由董事会考核。

  (二)中层干部(含助理)由董事会考核。

  (三)教职工考核

  教职工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述职,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各单位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各单位汇总考核情况,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汇总表》,交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部门意见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学院常委会,并最终确定考核等级。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