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员的聘用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

  (一)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2、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3、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学校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学院将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二)招聘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示范,堪为师表。

  4、符合所聘用的岗位要求。

  5、能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

  (三)岗位要求

  1、专职教师

  (1)国内大学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人才外,一般限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从国外学校毕业的,其毕业学校应为我国教育部承认其学历或学位的大学,学历证、学位证须经过教育部认证。

  (2)非应届生,除特殊人才外,一般限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或具有高校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者。

  (3)本科及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专业相符,原则上不招聘非本专业教师。

  2、专职辅导员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3)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4)热爱辅导员工作,具备担任辅导员工作所需的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从事学生工作5年以上意愿。

  3、专职教学秘书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良好的应用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办公软件。

  (3)与所应聘院系相一致的专业背景。

  (4)了解和熟悉教学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4、行政管理人员

  (1)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教务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干事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学院办公室秘书、党委机构、人事处管理干事应为中共党员。

  (3)具有良好的应用写作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办公软件。

  (四)招聘程序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现状与发展情况,拟定所需岗位及具体要求,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学院师资情况、各部门人员情况及学院发展需要,提出进人计划,报学院常委会审核后上报董事会审批。

  3、人事处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进人计划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应聘人员根据招聘信息向人事处报送应聘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交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4、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部门)审核应聘材料,并组织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及相关考核。应聘专职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试讲考核。专家根据考核情况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工招聘考核表》,给出考核意见。

  5、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将拟聘用的人员情况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正式录用。

  二、录用

  (一)录用程序

  1、人事处通知拟录用人员领取录用通知和《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新聘教职员工报到通知单》。

  2、新聘教职员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新聘教职员工报到通知单》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期限为2年,其中包含2个月的试用期。

  (二)试用与转正

  1、新聘教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如遇学院正常寒、暑假,试用期按寒、暑假时间往后顺延。

  2、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试用期按请假时间往后顺延。

  3、试用期结束,向人事处提交个人转正申请及个人工作总结。

  4、人事处汇总相关部门考核意见,报学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常委会研究批准后予以转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正:

  1、试用期间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的;

  2、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

  3、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4、试用期间严重失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聘用人员待遇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管理人员执行行政岗位工资七级标准;新聘专职教师、专职辅导员执行教师岗位工资五级标准。

  2、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与奖金按80%发放,其余补贴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续聘

  (一)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合同(协议)即将要到期的教职员。

  (二)由教职员工本人向人事处提交续签劳动合同(协议)申请。

  (三)人事处汇总续聘人员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方可与合同到期的教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四)续聘期限:劳动合同(协议)续聘期限为2年。

  四、解除、终止聘用

  (一)解除、终止聘用的情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与教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1)经学院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的;

  (2)经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3)学院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自考核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被全院通报批评者,自通报批评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被全院通报批评的;

  (5)事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

  (6)旷工五天及以上的;

  (7)严重失职,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8)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所列情形的,双方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解除、终止聘用的程序

  1、教职员工与学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需提前三十日将《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员工辞职审批表》交人事处;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将《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员工辞职审批表》交人事处。

  2、人事处将审批表报学院相关领导研究是否同意辞职。

  3、人事处通知批准辞职人员到人事处领取《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员工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人事处收到办理完毕的《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职员工离校通知单》后,办理工资结算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