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教科研工作健康持续推进,结合学院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凡以文理学院名义申报获得的直接用于教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教科研服务的其它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条 教科研经费来源
1、各级各类按计划下拨的纵向教科研经费;
2、学院的科教研基金;
3、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教科研经费;
4、其它渠道取得的教科研经费:如重点学科经费、国际合作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配套
第四条 学院为各类教科研项目提供配套经费,标准如下:
1、政府划拨经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
(1)国家级:按立项单位拨付的80%配套,上限为10万元。
(2)省部级:按立项单位拨付的40%配套,上限为6万元。
(3)地厅级:按立项单位拨付的30%配套,上限为2万元。
2、自筹经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
对无外来经费资助(自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的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以及学院当年教科研经费的多少,由学术委员会审核并按项目的实施情况予以资助。各级项目一般给予不低于0.3万元的经费支持。
(1)国家级: 3万元。
(2)省部级:0.8万元。
(3)地厅级: 0.3万元
3、院级教科研项目:
(1)学院资助教科研项目标准为理科0.3万元;社科0.2万元。不再配套经费。
(2)学院资助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标准为0.8万元。不再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教科研经费统一管理,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系部具体负责。财务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系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教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教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监督教科研经费的使用,督促项目保质保量按时进行。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自觉接受项目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按要求提供教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结题时,上报经费执行情况表,并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对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验材料费:是指试验所需购买的材料、元器件等;
2、教科研业务费:包括与教科研课题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通讯费等;
3、成果资助费:包括学术专著的出版、发表学术论文的版面费、教科研成果的鉴定等。
4、仪器设备费:教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与安装所需费用,自制教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列入学院资产,该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项目完成后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统一使用。
5、招待费:指教科研过程中必须的各种招待费用。纵向教科研项目的招待费不超过总经费10%,横向教科研项目的招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院级教科研项目不得支出招待费。
6、劳务费:指项目研究所需聘请专家、其他辅助人员的报酬等。纵向教科研项目和院级教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教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十条 教科研经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进行编号、立本管理。经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批准后报学院财务部门划拨经费。同时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单,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项目(非院级)管理费,一般为总经费的3%,上限为6%。纳入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教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所有经费的报销应符合学院财务制度,对符合教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费用报销时,项目主持人须同时持项目经费使用单及报销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凡属列入经费计划的开支项目,一般由课题负责人审定签字。一次性使用经费在0.5万元以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使用经费在0.5万元以上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和院长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60%可作为课题组奖励资金,40%可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项目的后续服务和新项目的研究。如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可将所余教科研经费全部奖励给项目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教科研经费开支中,所涉及的税收费用,均按国家与地方相关文件执行,由项目组和相关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