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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决定》(云教高〔2008〕17号)、《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云教高〔2009〕6号)及学院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院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学改革项目、优秀教材评选、小语种人才培养、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实训实习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等方面,项目层次分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 第四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各级政府拨付和学院配套、学院资助。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我院“质量工程”工作,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六)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审核、报批。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院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项目组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 月 日前,各项目部门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的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各项目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我院“质量工程”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三个层次,包括以下方面: (1)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2)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3)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4)名师工程建设项目; (5)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6)小语种人才培养项目; (7)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 (8)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 (9)优秀教材评选项目; (10)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11)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建设项目; (12)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示范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建设项目; (13)云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建设项目; (14)云南省高等学校名师工作室省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质量工程”项目指南进行项目申报,具体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1)学院学术委员会发布项目指南; (2)各二级学院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3)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4)将评审结果以及立项建议报送学术委员会,完成最终的批准手续。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各二级学院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院决定加大对“质量工程”建设的投入,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质量工程”的建设项目,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立项之后拨付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具体金额参照《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文理学院学术〔2010〕2号)。 五、项目管理过程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分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四个步骤,具体时间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立项之后,签署《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部门各成员应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努力实现既定建设目标。建设项目实行学院、所属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学院管理工作由学术委员会负责;所属二级学院管理工作由分管本院教学工作教学秘书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依据学院相关制度对批准立项的团队建设项目给予专项经费配套和资助(请财务部配合),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 (二)所属二级学院应将建设项目纳入本院教学总体工作计划,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时提交项目建设阶段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主持完成预期建设任务。 六、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各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的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各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验收采用项目组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并做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
